[摘要] 市房产局给开发商“立规矩”,提出细化要求,同时提示消费者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市房产局给开发商“立规矩”,提出细化要求,同时提示消费者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售房者不得随意口头承诺,必须书面体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昨日,记者了解到,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房产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并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口头承诺须写进书面合同
市房产局要求,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进行随意性口头承诺,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以及承诺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体现;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后,必须在售楼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冻结房源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或出租),其中包括抵顶工程款(或建筑材料款)、抵顶给银行用于偿还贷款、出租给他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开发企业在收取定金、预定款等首期购房款前,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可能涉及购房人切身利益的文本样本。相关文本样本一式两份,经购房人阅读并签字确认后,双方各留存一份,以便签约时核对。
开发商违规须无条件返款
据了解,“新规矩”中还提到,如果开发商“违规”,导致购房人放弃购房,开发企业必须无条件返还所收取的定金、预定款等全部费用。比如,开发企业在收取定金、预定款等首期购房款前,未向购房人出示相关文本样本,导致购房人签约时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的;签约时合同条款与购房人已阅读并签字确认的文本样本对应条款不一致的。
不得以“售后”方式预售
按照规定,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于10日内在售楼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价格信息,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的方式预售商品房。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开发企业无法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据了解,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经查情况属实的,将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鞍山市房产局将同时暂停问题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成交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工作,待整改后再予以恢复。
慎购外地来鞍销售的商品房
市房产局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要轻信开发企业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和承诺,必要时应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买房前一定要认真查验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所购楼盘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注意允许预售的面积和范围;冻结房源属于政府为保证工程进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而在预售许可以外,暂不允许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此类房屋将按工程进度情况逐步予以解冻,在冻结期间请勿购买;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或者变相售后)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集资行为,消费者切勿参与。城市居民切勿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慎重购买外地来鞍销售的商品房,购买时必须严格查验其是否具备销售资格,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证明,建议消费者进行实地调查,在情况未完全核实清楚之前,不要盲目交纳定金或预定款,以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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