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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内异地购房可提未使用的住房公积金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2-12 16:23

[摘要] 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将会更省时省钱了。29日,记者从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获悉,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在2011年10月2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出台11项新规,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将会更省时省钱了。29日,记者从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获悉,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在2011年10月2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出台11项新规,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中规定,取消住房公积金个贷和提取的三项收费,而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由一个月缩短为15天,缩短综合办理时限50%。

-更便利

设立一站式办公服务大厅

《通知》中指出,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一站式办公服务大厅,各项业务均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并按承诺时限办理。

该规定使得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时,不用再到处跑了。而这三项规范均为新近国家七部委发文提出的管理要求,同时明确要求设立“一站式”办公服务大厅有利于各管理中心完善设施建设审批。

为职工建立能及时提供缴存信息的卡

本条规定,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为职工建立能够及时提供缴存信息和凭据的卡(折)服务制度,并要求在设计实施中应以不增加职工负担为原则。

省内异地购房可提取未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008年,吉林省在率先实施了省内异地购房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其后异地购房者进一步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地管理中心对此产生了不同认识。

因此,本条规定,职工在省内异地购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购房相关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经审核无误后,从确权之日起一年内,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还贷相关规定办理。

-更省钱

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保险程序及收费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保险程序,在我省的一些地方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仍在执行。

经调查,贷款期10年以内,保险额为总房价的万分之五,10年以上为万分之四,如贷款40万元×贷期10年×万分之五,需一次缴纳保险费2000元。

现实中,履行保险程序对个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体现任何必要性,原因是:一是个人房产遭遇事故一般为火灾或过水,这种情况一般不产生房屋结构性财产灭失,故履行保险程序无意义;二是购房后装修及其他财产因火灾、过水损失,保险规定不予理赔,履行保险程序也无意义;三是遇到地震、洪水冲击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毁,保险公司规定也不予理赔。

因此,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保险程序、取消收费。

购买新建住房履行的评估程序被撤销

房产履行评估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二手房的产权转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通过评估来确认当时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为国家税收提供税基,也由此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和额度。

另一种情况是购买新建住房,由于新建住房的市场价格已经通过买卖双方的合同一致予以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国家税收税基也随之确定,因此购买新建住房再履行评估程序无意义。

经调查,评估收费按总房价的5%。收取,例如,40万元的房价,履行评估程序要缴纳评估费2000元,一些地方的职工意见很大,为此,本《通知》对新购住房履行的评估程序予以撤销。

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的公证程序及收费

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签订合同履行公证程序所能起到的保证作用仅为借款人不还月供,由公证处出据确认件后可递交法庭,不走审理程序直接申请执行。

但经调查,长春一般每年发生贷款笔数为2万件左右,其中发生违约还款需执行案件仅为2~3起,吉林市此类案件为零发生。从行政行为来说,这种极个别情况,管理中心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实在不应让所有贷款人都履行公证程序缴纳公证费。据调查,公证收费,贷款50万元以上一件合同按2.5%。收费;50万元以下一件合同按3%。收费,如果贷款40万元,合同公证费为1200元。鉴于上述情况,《通知》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的公证程序及收费予以撤销。

-更省时

符合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事项3个工作日办结

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过长,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反映“贷款难”的主要问题。按照现行规定,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28天左右。

这次规范,省住建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由15天缩短为7个工作日;符合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事项3个工作日办结;申办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要求在接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房屋“他项权证”在接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总体上,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由一个月缩短为15天,缩短综合办理时限50%。

管理中心

将不承担遗产分配责任

在职职工因病或意外死亡,对履行其生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配责任作出规定。

在职职工因病或意外死亡,管理中心为继承人支付死亡人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案例,发生几率不高,但由于《住房公积金政策释义》中,将这种情况列为管理中心应履行分配责任,因此管理中心办理此项提取业务就必然要求具有财产继承权的顺位人全部到场或提出经公证的权属意见书或委托书后,才能支付死者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否则,遗漏哪个继承人,管理中心都有可能被申诉为被告,但实践中,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很难达成上述要求,经常发生长时间难以办结提取手续的问题。

因此,本条明确由原缴存单位负责提取死亡人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负责交付继承人,管理中心不承担遗产分配责任,全省做统一规范。

不得开始建户一次集中缴存即给予办理贷款

鉴于我省一些设区城市发生个别企业办理建户集中缴存就要求贷款,给予贷款后即停缴、又不还款的问题多发,给属地和异地购房贷款政策实施带来很大影响。为此,本条列出两项规定,一是要按照规范个贷条件发放贷款,不得开始建户一次集中缴存即给予办理贷款;二是属地管理中心对异地购房者应提供贷款条件和诚信质量的书面判定意见。

外省在吉就业人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与雇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予封存,待再就业后办理转存。

本《通知》规定,对外省在吉就业人员与雇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和进修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予一次性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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