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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第二届房屋交易展示大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房天下  2012-04-18 09:29

[摘要]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定于2012年5月16日至5月20日举办鞍山市2012第二届房屋交易展示大会,现将本届房屋交易展示大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搜房网讯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鞍山定于2012年5月16日至5月20日举办鞍山市2012第二届房屋交易展示大会,现将本届房屋交易展示大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个人购买鞍山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或个人二手房,并在这段期间内缴纳契税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元给予契税补贴。

◎适用范围

(1)个人购买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个人二手房,可以享受到本届房展会契税补贴的优惠政策。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要求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具全额购房款发票并缴纳契税的时间均须在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间。分期付款交齐全额购房款的最后一张发票须在上述时间段内。

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要求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具购房首付款发票(首付款发票总金额须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一致)并缴纳契税的时间均须在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间。

(3)二手房价格评估及缴纳契税的时间均须在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间。

◎基本原则

(1)二手房仅限个人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的所有权房屋,除此之外,买卖双方有一方涉及单位的、所有权涉及赠与、继承或互换的以及公有住房等均不享受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2)回迁房、集资建房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不享受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3)契税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应缴契税总金额。

(4)2012年4月10日之前已办理房屋产权的新建商品房及已进行价格评估或已缴纳契税的二手房均不享受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5)已享受以往房展会契税补贴优惠政策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重复享受本届房展会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发放办法

(1)符合本届房展会契税补贴条件的购房人,可于2012年5月16日至5月20日到铁东、铁西、立山的办证大厅契税补贴窗口领取契税补贴。已将房屋契税交付给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公司代为缴纳的购房人,到担保公司指定窗口领取契税补贴。

(2)购买新建商品房领取契税补贴需提供下列5个要件:购房全款(贷款需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辽宁省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领款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3)二手房领取契税补贴时需提供下列4个要件:《鞍山市所有权房屋交易估价表》(原件)、《辽宁省自然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领款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间购买新建商品房并于本届房展会期间交存维修资金的,按维修资金应交存金额的70%收取,缓交30%。

◎适用范围

(1)享受维修资金优惠政策的新建商品房包括所有新建的由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商业网点、车库、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与购买者的身份无关。

(2)要求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具全额购房款发票的时间均须在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间。分期付款交齐全额购房款的最后一张发票须在上述时间段内。

贷款购房的,要求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具购房首付款发票(首付款发票总金额须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一致)的时间均须在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间。

◎基本原则

(1)二手房、回迁房、集资建房、公有住房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不享受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2)2012年5月16日前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新建商品房不享受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交存办法

(1)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可于2012年5月16日至5月20日到铁东、铁西、立山的办证大厅维修资金窗口办理。已将维修资金交付给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公司代为交存的购房人,到担保公司指定窗口办理。

(2)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时须提供下列3个要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原件)、购房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所有购房者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所有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给予补贴。

◎基本原则

(1)凡在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由开发企业销售的所有特价房、让利房、打折房等新建商品房均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所购商品房的购房定金(或首付款)、全额购房款、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证明等均在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间的,方可享受购房补贴的优惠政策。

◎补贴办法

(1)为方便购房人享受购房补贴,对于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所有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由开发企业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先行垫付购房补贴,同时需在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左上角产籍号上方标注“(已享受鞍山市2012第二届房展会100元/平的购房补贴)”字样。

(2)对于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动迁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领取每平米100元购房补贴以后,还需到所购商品房所在区征收局办理动迁户购房补贴申领手续。

动迁户购房优惠政策

◎补贴范围

凡在铁东、铁西、立山、高新区国有土地上由政府实施的拆迁改造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动迁户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

(1)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

(2)已经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但尚未安置,在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可以变更为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

◎具体补贴数额

动迁户购买新建商品房除按建筑面积享受每平米100元的补贴外,还可对应享受以下补贴:

(1)购买市政府所属的市房屋储备中心和市城投开发公司新建商品房的,按应享受补贴的建筑面积每平米补贴550元;

(2)购买其他项目新建商品房的,按应享受补贴的建筑面积每平米补贴500元。

上述“应享受补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为:

(1)动迁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的,按政策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2)动迁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补贴面积的确定

按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确定:正常户型按单室46m2、双室56m2、叁室75m2计算;扩大安置面积不足6m2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增加6m2计算补贴面积;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发给补贴,不含政府还建高层所赠送的5m2、6m2、8m2。例如:原拆迁面积为36m2单室,按政策规定还建46m2单室,则动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以后,所购商品房先按总建筑面积享受每平米100元的补贴,然后在46m2以内的部分再按政策规定享受每平米550元或500元补贴。

◎申领程序和所需要件

(1)需要变更为货币化安置的动迁户,由其本人向所在区征收局提出书面变更安置方式的申请,经所在区征收局批准后,原协议作废,另行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变更货币化安置协议时,按所在地块拆迁时点货币化安置的价格执行。被拆迁人的租房费自变更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停发。

(2)符合条件的动迁户向所在区征收局申领补贴时需提供以下5个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货币化安置协议书(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012年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购房补贴款自申领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到位。

◎咨询电话

铁东区:2699718、铁西区:8817615、立山区:8686606、高新区:521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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