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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新房第一个采暖期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在征求意见

辽沈晚报鞍山版  作者:崔治  2011-10-12 10:19

[摘要] 11日,记者从鞍山市供暖办获悉,鞍山市即将出台的《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如今正在征求意见之中。此暂行办法规定,今冬鞍山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将全部启用运行。

11日,记者从鞍山市供暖办获悉,鞍山市即将出台的《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如今正在征求意见之中。此暂行办法规定,今冬鞍山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将全部启用运行。

鞍山市供暖办工作人员介绍,近些年来,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新建建筑迅猛增加,城市环境及群众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但是,新建建筑供热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入住率较低,供热质量无法保证,时常出现消防管道、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受冻情况,影响入住居民正常生活;二是供热设施不能全部

启用,无法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不能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办理交接工作及后续供热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无法保证用户的正常供热效果。

鉴于上述原因,各城市都在积极制订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的相关政策。目前,沈阳市已出台《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2个采暖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大连市正在修订《供热管理条例》,明确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计划在10月底前发布实施。

为保证鞍山市供热系统在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障后续供热效果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鞍山市拟暂定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新建建筑投入使用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允许用户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

如果您有好的建议,请登录市政府网站(www.anshan.gov.cn)首页“通知公告”谏言献策。

联系方式:0412—2213401 2215751

邮箱地址:gnb5751@163.com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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